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8民初26001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行政服务中心****楼17-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0279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该司破产工作组成员。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740983.06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40983.06元的80%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7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40983.06元的15%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40983.06元的5%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8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被告**网络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轨道三号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无线WIFI覆盖电源改造施工,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在整个工程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00元。双方又于2018年5月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工程价款调整为740983.06元,税率统一调整为9%。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未支付款项,也未退还施工保证金,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需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来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网络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轨道三号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无线WIFI覆盖电源改造施工,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二、三(合同价款3020000元);关于工程验收及移交:乙方提供监理方出具的初验证书之日起,甲方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若甲方在30日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关于付款方式:在三号线北段初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80%的款项;在三号线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5%的款项;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关于安全施工保证金: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拾万元整,在三号线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无息退还乙方剩余安全施工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告转账12万元(含本案安全施工保证金1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将工程价款由3020000元调整为740983.06元,税率统一调整为9%。2018年6月24日三号线北段项目竣工,2018年6月30日原告将工程提交被告验收,被告现场代表**在分项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对全部工程只完成三号线北段项目,剩余项目不再履行。被告未支付工程价款和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 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渝05破申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轨道三号线施工合同》,《轨道三号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业务回单,三号线竣工验收资料相关内容,当事人**等在卷为凭,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三号线北段项目电源改造施工,并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和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其付款金额和时间为:1.592786.45元(价款80%)应在初验合格30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2.111147.46元(价款15%)应在三号线总体竣工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支付,因三号线总体工程实际只有三号线北段工程,其竣工验收报告中没有具体时间。原告自述是在2018年6月30日提请验收,但被告方却怠于验收,可按照合同约定在提请验收的第30日即2018年7月30日视为竣工合格之日,款项应在竣工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对于剩余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即2019年7月30日,支付剩余的5%工程款(质保金)37049.15元。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00元,应在工程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无息返还,已过返还时间被告也应当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40983.06元和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按年息6%予以计算,因本案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损失计算确认到2020年5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工程价款740983.06元、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00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78253.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