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8民初26002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行政服务中心****楼17-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0279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该司破产工作组成员。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653939.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53939.8元的95%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53939.8元的5%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济南《一号线乘客WIFI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济南轨道交通一号线WIFI系统车站及区间工程线缆及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线缆相关设施设备采购及保修,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双方又于2018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甲方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未支付款项,也未退还施工保证金,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需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来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济南《一号线乘客WIFI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济南轨道交通一号线WIFI系统车站及区间工程线缆及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线缆相关设施设备采购及保修,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合同价款1253939.8元);关于工程验收及移交:乙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甲方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若甲方在30日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关于付款方式:甲方在收货及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乙方合同实际供货量单价乘以数量之和的95%,在材料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后,甲方收到乙方付款资料后的10天内支付乙方合同实际总价5%的款项。2018年12月20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原告发函,要求将甲方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甲方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其他约定不变。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合同主体变更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字通过验收。2019年1月23日,被告**网络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渝05破申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一号线乘客WIFI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业务回单,竣工验收报告,合同主体变更函,当事人**等在卷为凭,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济南轨道一号线项目改造施工,并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虽然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字和**,但是没有写明签字**的时间,但是该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向原告发函,将合同甲方变更为**网络公司,因此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时间应早于2018年12月20日,原告要求将2018年12月20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95%的工程款,即在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1191242.81元,但其只支付了600000元,尚有591242.81元未支付;其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即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剩余的5%工程款(质保金)62696.99元,其没有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393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按年息6%从应付之日予以计算。因原告未提交其向被告因本案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损失计算确认到2020年5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工程价款653939.8元、逾期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46340.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47元由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彭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