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8民初25997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行政服务中心****楼17-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6850279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该司破产工作组成员。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6829.8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被告**网络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轨道一、六号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重庆轨道交通一、六号线无线WIFI覆盖电源改造施工,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在整个工程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双方又于2018年5月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工程价款调整为336597元,税率统一调整为10%。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部分款项和施工保证金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需要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来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网络公司作为甲方,原告联通集成重庆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轨道一、六号线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重庆轨道交通一、六号线无线WIFI覆盖电源改造施工,合同价格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计费程式详见合同附件一、二、三(合同价款1350000元);关于工程验收及移交:乙方提供监理方出具的初验证书之日起,甲方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若甲方在30日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关于付款方式:在整个工程初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80%的款项,在整个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5%的款项,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关于安全施工保证金: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贰万元整,在整个工程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无息退还乙方剩余安全施工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告转账12万元(含本案安全施工保证金2万元)。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约定:将工程价款由1350000元调整为336597元,税率统一调整为10%。2018年5月19日,原告将工程提交被告验收。该工程最后予以验收通过。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19767.15元(全部价款95%),剩余工程价款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2020)渝05破申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管理人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轨道一、六号线施工合同》,《轨道一、六号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业务回单,一、六号线竣工验收资料相关内容,当事人**等在卷为凭,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重庆轨道集团轨道智慧生活圈无线WIFI覆盖建设项目一、六号线电源改造施工,并进行了竣工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和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被告已经支付了95%的工程款,对于剩余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虽然竣工验收报告上没有写明具体的时间,但原告**其已于2018年5月19日提交验收,被告在2018年12月13日支付了95%的工程款,而支付到95%工程款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可以推定竣工验收应在2018年11月左右,故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时间是2019年11月,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5%工程款(质保金)16829.85元。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应在工程阶段性验收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无息返还,已过返还时间被告也应当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829.85元和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对上述债权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工程价款16829.85元、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21元由被告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彭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