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7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明确不交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起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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