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23民初987号
原告: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武林分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武林分公司、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以与某某公司武林分公司、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武林分公司、某乙公司的起诉,系某甲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林分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福州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