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2号金辉广场28层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927207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