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5破申230号
申请人:河南森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27001987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重庆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99号2幢2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984926Q。
法定代表人:***。
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河南森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森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丰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森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森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