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破申45号
申请人: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2024年7月4日,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通知了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审查。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对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享有债权,希望与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最终结算。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成立于2018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张某(持股比例60%)、***(持股比例40%)。截至目前,经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确认,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结欠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务包括货款本金270631.05元及相应利息。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3日,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082执20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明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本院认为: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具有管辖权;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其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