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725民初957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张车岗行政村张车岗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299036元及违约金129904元(违约金按欠款本金的10%收取),合计14289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HNZLZL2017QY25V0315001、ESCXS2018QY25V0614001、ESCXS2018QY25V0301001的《分期协议》,约定由被告以分期方式购买、租赁汽车起重机5台,合同总金额250.4万元。2024年8月31日,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将1299036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该转让消息告知了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仍不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贵院能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沈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设备租赁协议书一份;2、设备分期协议书两份;3、对账函一份;4、债权转让协议一份;5、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两张;6、短信聊天截图两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7、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被告沈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沈某(承租方、乙方)签订《设备租赁协议书》,主要就乙方租赁甲方中联QY25V431.3汽车起重机事宜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产业聚集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名称:汽车起重机、型号规格:QY25V431.3、车架号:L5E5H3D23BA023545壹台、租赁期限:12个月、租金总额:12万、设备价值:56万……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d.要求乙方承担为向乙方索要应支付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所发生的差旅费、自行取回设备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除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附件一《支付明细表》载明2017年3月15日应支付保证金100000元、2017年6月15日应支付租金30000、2017年9月15日应支付租金30000、2017年12月15日应支付租金30000、2018年3月15日应支付租金30000。
2018年3月5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卖方、甲方)、沈某(买受方、乙方)签订编号ESCXS2018QY25V0301001《设备分期协议书》,主要就乙方购买甲方中联QY25V431.2、QY25V531.2汽车起重机事宜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产业聚集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名称:汽车起重机、型号规格:QY25V431.2、车架号:L5E5H3D38AA031325壹台、单价金额:43.4万;名称:汽车起重机、型号规格:QY25V531.2、车架号:L5E5H3D34CA035472壹台、单价金额:54万;名称:汽车起重机、型号规格:QY25V531.2、车架号:L5E5H3D36BA033401壹台、单价金额:50万;以上合计人民币1474000元……第六条分期款及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设备总价值为1474000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40000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1234000元,由乙方分46期支付给甲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d.要求乙方承担为向乙方索要应支付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所发生的差旅费、自行取回设备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18年6月21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卖方、甲方)、沈某(买受方、乙方)签订编号ESCXS2018QY25V0614001《设备分期协议书》,主要就乙方购买甲方中联QY25V431.3汽车起重机事宜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产业聚集区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名称:汽车起重机、型号规格:QY25V431.3、车架号:L5E5H3D23BA023545壹台、单价金额:47万……第六条分期款及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设备总价值为470000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370000元,由乙方分32期支付给甲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d.要求乙方承担为向乙方索要应支付款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所发生的差旅费、自行取回设备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20年8月4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甲方、出让方)、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沈某(丙方、债务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主要在河南省原阳县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与丙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1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ESCXS2018QY25V0301001、ESCXS2018QY25V0614001的《设备分期协议书》,截止2020年6月30日,甲方与丙方在原合同项下对账无差异的主机应收账共1项、金额合计1309036.00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原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乙方,乙方同意以账面价值1309036.00元受让该债权,以冲抵甲方所欠乙方的主机应付款,乙方同意接收并承担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丙方同意向乙方履行原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二、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且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不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已转让他人、已过诉讼时效、债权受到限制、缺乏足额担保)。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三、乙方保证对核实无误的转让债权及时入账,并冲抵同等金额的甲方所欠乙方的主机应付款,乙方不得就已转让债权再向甲方主张权利。四、丙方承诺并保证,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及原合同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五、三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前,丙方仍应按与甲方签订的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24日,沈某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对账,沈某确认截止2023年10月20日下欠河南某甲有限公司1299036元(包括:1、型号:3台25吨、车架号L5E5H3D38AA031325/L5E5H3D34CA035472/L5E5H3D36BA033401、欠款金额1091000元、不包含逾期罚息及违约金;2、型号:QY25V431.3、车架号L5E5H3D23BA023545、欠款金额208036、不包含逾期罚息及违约金)。
2024年9月27日,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HNZL20240911-06《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鉴于乙方与第三方沈某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编号HNZLZL2017QY25V0315001、ESCXS2018QY25V0614001、ESCXS2018QY25V0301001的《分期协议》,约定第三方向乙方偿还分期款2034000.00元(大写贰佰零叁万肆仟元整)。截至2024年8月31日,第三方尚有1299036元的债务未清偿。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债权转让等事宜,在长沙市岳麓区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将上述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1299036元转让给甲方,并将上述编号HNZLZL2017QY25V0315001、ESCXS2018QY25V0614001、ESCXS2018QY25V0301001的《分期协议》中对第三方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二、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权利合法、无任何瑕疵或权利负担、有效存在。3、通过书面告知等方式向第三方通知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宜。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向上述《分期协议》项下的担保人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宜……因沈某未按上述约定的偿还欠款,故原告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沈某向原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沈某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书》、《设备分期协议书》以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沈某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沈某、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将其与沈某之间的涉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系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某有限公司承担,某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债权。
2023年10月24日,经沈某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对账,沈某确认截止2023年10月20日下欠河南某甲有限公司1299036元。同时《设备分期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现原告自愿主张按照欠款本金10%计取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定,即违约金金额为129904元。故本院对某有限公司要求沈某支付欠款1299036元及违约金12990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某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承担该案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某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某有限公司未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未实际发生,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99036元及违约金129904元,共计1428940元;
二、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6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书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7391181)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7391181)。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收款单位全称:河南省某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某郑州花园路支行,账号:XXX备注案号和当事人名称),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7391181),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