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7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世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51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9RBU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祥福路92号4幢15-2,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3********。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农街18号1单元6-4,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9********。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新农街18号1单元6-4,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世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支付逾期租金413333.28元、未到期租金1653333.44元、违约金55263.54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551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2幢21-8号的不动产,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263690元接受该不动产抵偿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过户税费及抵押贷款余额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从抵债金额中扣除)。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18号1栋1单元6-4号不动产因抵押债权较多,处置价值不大,本院予以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1227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