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91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陕西晋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国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晋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04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91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