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123执恢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中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中,本院在处置房产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4)湘1123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