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7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时,已执行到位555641.91元(已含执行费795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27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