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艺遵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5执5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艺遵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凤凰路17号附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617H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艺遵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18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执监127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湖南省会同县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艺遵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4)湘1225执5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