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5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罗汉沟26号1幢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RH9M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重庆裕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铜建村508号3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4TW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银机械设备租赁××***、重庆裕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4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执监128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湖南省会同县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银机械设备租赁××***、重庆裕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4)湘1225执5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