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1民初1200号
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为934元,由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