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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与福建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1民初1200号 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为934元,由漳州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