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红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县白樟镇下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5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沙溪乡沙溪街道53号3O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83102024R。
法定代表人:刘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金,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冰,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白樟镇下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下炉村街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50124MF1504571X。
法定代表人:黄彬,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白樟镇下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