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21民初272号
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电灰厂路南、大华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99472078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22011645365E。
负责人:***,职务:局长。
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科尔沁左翼中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1元,减半收取计2051元,由原告内蒙古祥鑫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