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8民初845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24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