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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公司甲,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6740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郑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片区。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甲,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