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252号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传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传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