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