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4309号
原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瞻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艺瞻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艺瞻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为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杨良萍
人民陪审员 宋 歌
书 记 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