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8160号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445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064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4082K。
法定代表人:任中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4689750元的财产。为此深圳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2019)兴业诉保(龙法)第0001号】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4689750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紫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46897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