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44号
原告: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丰开望园大厦1419、1420(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勤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志勤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志勤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志勤高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