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民初885号
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573620621。
法定代表人:谢小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王佑东,男,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佑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锦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