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民初885号

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573620621。

法定代表人:谢小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王佑东,男,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佑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原告福建新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锦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