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3090号
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县濯港镇程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52873J。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团风县团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79877548B。
法定代表人:靖盼。
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北泽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计3068.50元,诉讼保全费2132元,合计5200.50元,由**长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