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上海宋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80号5楼。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