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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197号之一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上海宋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15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80号5楼。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达车库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