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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837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3。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负责人。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