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22执保137号
申请保全人:上海依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上海依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22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7月25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1200000元,实际冻结1200000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