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49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
法定代表人:于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23913。
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云南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江苏**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17343.00元、执行费25573.00元(未预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帐户;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10辆,车牌号为:云D5××**、云D8××**、云D9××**、云D6××**、云D8××**、云D5××**、云D2××**、云D8××**、云DS××**、云D991**(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限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49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