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热力有限公司、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91民初2069号
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525987414。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112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蒙姣,该公司律师。
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锦州滨海新区龙栖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