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与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9689号
原告:江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单昱林。
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3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锅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