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4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5112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蒙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1X2H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1722室。
法定代表人:黄忠。
被执行人:徐州***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NE1WQ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华宸商务楼03室。
法定代表人:聂从祥。
被执行人: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224598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53号A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禄。
被执行人: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626427,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1739-21号。
法定代表人:骆晓鹏。
申请执行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汇票款及利息1033202.22元。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此外,因被执行人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中金国亿(宁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覃佳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应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