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12号
申请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利港西利路**
法定代表人:于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苏02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月20日,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昌颖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