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1民初209号 原告:陇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负责人:康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陇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陇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收计2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