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84民初1257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实际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