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某有限公司;陈某;合肥某甲有限公司;李某乙;合肥某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3516号 申请人:安徽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陈某,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合肥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担保人:某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阜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陈某、合肥某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某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除公司基本账户外)5,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线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