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17014号 原告: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三和小区综合楼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89016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万方广场4号楼B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3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原告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2307.13元,由阜阳市平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