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2901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执行人: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
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市瑞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290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至少偿还15万元,两年内全部还清为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