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11民初2434号
原告:***,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万欣家园2栋1单元1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镇五里铺223号(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光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金安花园54号502室。
原告***与被告甘肃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夏市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