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豪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26682号
原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豪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原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豪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磊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晔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