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26民初817号
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昌盛北街。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南朝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威公司)与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雄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0011元;2、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雄威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工程合同:以证明施工内容、造价等情况;
2、燕美综合楼增项及室外污水、硬化路面、消防、给水及暖气外管网工程结算单;
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4替***还贷款明细表:上有***签字及盖有燕美公司印章,以证实该笔欠款应由燕美公司偿还;
5、燕美综合楼工程结算协议:以证实双方经核算燕美公司欠雄威公司工程款1332860元及垫付利息877151元未付,总计欠款2210011元。该协议由燕美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燕美公司印章,雄威公司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雄威公司印章。
***美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辨称原告所诉债务中1332860元属公司所欠建筑工程款,另877151元是为***个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属公司债务,公司另一股东也不同意偿还此部分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另外,原告应把工程款的发票开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原告雄威建筑公司与***美公司签订燕美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工程价款为6518900元,后补签综合楼增项及室外污水、井、硬化路面、消防、给水及暖气外管网等项目,造价396740元,工程总造价为6915640元。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另在施工过程中,原告雄威公司替被告法人代表***偿还信用社贷款利息877151.69元。2019年3月30日,双方达成燕美综合楼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第2条载明“截止到2019年3月28日,燕美公司已付工程款5582780元,剩余工程款1332860元未付”;第3条载明“截止到2019年3月28日乙方(雄威公司)欠甲方(燕美公司)发票6915640元”;第4条载明“甲方(燕美公司)欠乙方(雄威公司)燕美工程借款利息877151元”;第5条载明“燕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计欠款2210011元”;该协议由燕美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燕美公司印章,雄威公司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雄威公司印章。
2019年4月23日,原告雄威公司以***美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垫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向本院缴纳保全费5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原告雄威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5525.03元。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裁定对被告相关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原告雄威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施工义务,***美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工程款。关于原告垫付贷款利息问题,被告辩称是为***个人偿还的利息,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中已经明确该笔欠款属公司欠款,原告主张应由被告公司偿还并无不当;被告主张原告公司应当给被告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符合交易习惯,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所支出的保费不属必要的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
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票面金额6915640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332860元;
二、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利息款87715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计1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40元,由被告定兴县燕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采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