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2081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