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13242519771009623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昌盛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1324251972020662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1元,减半收取计7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