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6民初5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佶地国际D区。
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昌盛北街。
法定代表人:任胜利。
被告:***,男,48岁,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雄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正式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1.0元,减半收取计7,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