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1244号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对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31560元”补正为“31586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