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23民初206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云,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以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晶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