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达民初字58号
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北大街。
被告青海省达日县教育局,地址青海省达日县吉迈镇。
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达日县教育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放弃起诉的理由充足,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