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4民初71号
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1日,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青海省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守花
法官助理 李兴延 书 记 员 郑永刚